市民肖先生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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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被公司聘用、并派驻武汉分公司担任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十年,如果我一直与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每年都足额完成当年度业绩任务,公司即同意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某一套住房奖励给我,无条件过户到我名下。现在约定的十年时间到了,我也确实每年都完成了业绩任务。因此,我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我。但是公司却提出:这套房子手续不全、办不了过户手续。并提出以当时公司购买这套房屋时候所支付的房价款50万元为标准给我奖励,房子就不过户给我了。我不同意,但公司很坚持,并且声称《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这个房子的价值就是50万元。现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过户给我、补偿给我50万元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想请问一下律师:真的是这样吗?我能以这套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来要求公司给我钱吗?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律师。
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刘高洁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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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肖先生与公司《劳动合同》中“十年”的约定,外在形式有点类似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协议,但其实与服务期协议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本案中公司为肖先生提供的“房子”,明显不是专项培训费用及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本案中所签订的协议不属服务期协议,实际上一种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合同。
公司既然做出了承诺,且肖先生也履行了十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满足了业绩要求,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就应该照约定将房子奖励给肖先生。由于公司承诺的奖励为实物而不是现金、而实物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现既然奖励条件成熟、却由于客观上原因而非肖先生的过错导致实物交付不能,则当然应该以该实物目前的价值为据进行替代偿付。公司主张以购买房屋时的价格进行替代偿付,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中,肖先生应要求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现有价值进行评估、然后要求公司以评估价值为标准、以金钱的形式进行代给付,以履行合同义务。
编辑排版: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