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
好消息不断
鞍山进一步调整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进一步优化价格结构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要求
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等
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项目价格
逐步理顺比价关系
调价内容中,除床位费、诊查费执行现行市定价外,其他价格均执行《辽宁省省管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医院在此基础上可以下浮,自行确定具体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部分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A医院可上浮10%(其中: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血液透析、大型检查设备、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不得上浮);医院暂时不得上浮。省委托市定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规定不再设立挂号费。方便门诊可按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目前已开设方便门诊的医院,不得因取消药品加成停止已设立的方便门诊。
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上加收15%。
调价的同时,继续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对于门诊诊查费,凡是由统筹基金补助部分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均不得向患者收取。对于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其他收费项目价格,在不高于本价格基础上自行确定。同时之前所发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此次调价范围为
鞍山地区范医院
(含医疗机构)
自年1月1日零时起
均按通知进行执行
其中前期未参加医药价格改革的
医院(含医疗机构)
必须同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中药饮片除外)
实行零差率销售
来源:北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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